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(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领导)

时间:2024-07-16
 

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(2004修正)

一)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环境标准,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、技术、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,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措施,并监督实施。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。(二)制订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。管理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。
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质环境,防治地质灾害,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规划、保护、勘查、监测、开发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遵守本条例。

在甘肃行政区域内,所有与林业生态环境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,遵循统筹规划、优先保护、科学利用、综合治理的原则,实施“谁破坏谁恢复”等管理策略,提升保护能力,实现协调发展。政府各级部门需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发展规划,并建立补偿机制,增加投入,采取措施改善和保护。